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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总则

Copyright privacy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会员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会员及游客。

“会员”特指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企业用户以及个人用户。会员和游客统称为“用户”。

“游客”特指浏览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客户端等页面的相关非会员用户。

第三条 会员和游客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但因业务模式、范围、内容等的不同导致的区别除外。

第四条 会员及游客均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平台服务协议》、网站规则。

会员亦应遵守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合作方(以下简称“平台合作方”)签署的协议。游客未同平台签署相关协议且对游客不适用的无需遵守。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会员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签署的协议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处理,但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对会员或游客的处理不能免除会员或游客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视需要对本规则做修订,对本规则的修订会提前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如果对规则修订有异议,可于规则修订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平台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提出异议且按照已修订的规则继续履行的,则视为会员及游客已接受修订的规则。如发生争议的,则应以最新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本总则适用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

(所涉域名为:www.inct.cn及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现在及将来可能开设的手机客户端、无线端等及/或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认可的其他合作伙伴等)。

第八条 买家或客户:指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上浏览或购买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会员。

第九条 卖家或供应商:指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上发布供应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或发布报价单的会员。

第十条 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用户。

第十二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处罚:指用户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警告、下架、删除、降权、帐号限权、帐号关闭等。处罚措施包括:

警告: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用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下架: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将进行信息下架,被管理员下架的商品信息会展示给买家作为参考,卖家需要重新编辑并上架正确的商品信息,才能实现正常产品展示。

删除: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

帐号限权: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对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下架或删除处理(如有)等。被限权用户在限权期限内服务费用(如有)照常计算,服务期限(如有)不予延长。

帐号关闭: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并不予退返服务费或会员费(如有)。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用户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注册帐号时需同意并遵守《平台服务协议》,用户登录名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企业会员注册时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会员注册时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人在任职公司的个人名片正反面,经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注册为会员。一个账号只能有一个登录名,并且验证该帐号的有效手机号未用于其它帐号的验证。

第十五条 禁止用户帐号未经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审核同意随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主体使用;随意转让的用户帐号将被关闭,且转让方还须承担该帐号下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关闭涉嫌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用户帐号,并有权删除该帐号下所有相关信息。用户也可通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客服主动申请删除其帐号。

第十七条 用户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权益或干扰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当买卖双方选择并确认使用平台服务达成交易意向后,将视为接受用户是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达成的交易,并遵守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相关的规则。

第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使用担保交易方式的订单,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交易。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不提供为买卖双方处理争议和纠纷的服务。买卖双方可不经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处理,直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规行为是指用户违反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的规则或其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或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认可的合作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规信息发布,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禁止或限制的信息行为(产品信息发布仅限会员)。用户发布的信息一经第三方认定属于禁止、限制销售商品信息,平台将立即删除该商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规供应产品信息发布,指会员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涉嫌下述几种供应产品信息违规发布行为:使用恶意外部软件违规、标题描述违规、属性不实、类目放置错误、无货空挂、虚假价格违规(操作错误除外)等;会员发布的供应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违规信息,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会员予以产品信息下架、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指用户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或信息的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删除、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产品品质违规,指会员通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所发布、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或规定、违反产品包装或标识标签等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品质违规行为。会员发布或销售的产品一经认定存在产品品质违规情形,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产品信息下架、删除、帐号限权、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实交易方式,例如会员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信息中明确支持担保交易,但在买家与其交易的具体过程中,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采取担保方式进行交易,以及不限于此类的不实交易方式。会员发布的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不实交易方式信息,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将立即删除该产品信息,并根据行为次数对会员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虚假宣传,是指会员利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通过不正当方式作出的虚假不实的产品广告宣传行为。一旦会员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将删除或关闭虚假交易的内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会员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恶意评价,是指评价方在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下,而给予对方恶意的评价行为。被评价方收到恶意评价后可提交给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进行处理,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将在核实确认后予以删除或调整相应评价,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恶意评价者予以帐号限权直至帐号关闭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滥用会员权利,是指用户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账户,或通过已注册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会员账户,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运营秩序等的行为。对于平台排查到的涉嫌滥用用户权利的会员,平台将视情节采取警告、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平台登录、终止服务等管控措施。

第三十条 违规宣传,指用户通过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或违反《广告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户在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经认定存在违规宣传情形,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信息下架、删除、帐号限权、关闭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用户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获取平台官方、平台合作方或第三方的资源、服务利益的行为。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取消用户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的官方资源、服务利益及/或终止相应服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不正当谋利,是指用户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 向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 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论是否获得利益,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平台合作方和平台关联方将有权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用户的关联帐号6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平台合作方和平台关联方的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用户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用户向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用户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按本条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一) 卖家为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

(二) 卖家为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未进行如实申报或有利用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违规行为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按照违规各处理规则对用户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就用户的首次或者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并要求用户进行自检自查。

第三十五条 若用户认为平台处罚不公,可以向平台客服提出申诉。对发布限制信息类违规及知识产权侵权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虚假交易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的,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物联网智商网络平台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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